关于印发《九江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操作指南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6-08-07 16:26 来源:本网字体: [大 中 小]
- 信息类别:
- 文件编号: 九国资字〔2026〕65 号
-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- 信息索取号: 000014349/2026-00124
- 公开时限: 常年公开
- 责任部门: 工单运维组
- 生成日期: 2026-08-07
- 公开范围: 面向全社会
各出资监管企业、市国资监管服务中心:
《九江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操作指南》已完成修订,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2026年7月13日
九江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操作指南
为规范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,提升资产运营效益,构建市场化、法治化的资产租赁交易机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,参照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、财政部令第32号)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结合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实际,制定本操作指南。
一、适用范围
1.适用主体。本指南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全级次企业,包括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(下称集团公司)及其所属各级独资、全资、实际控制子企业等负责资产经营的单位(下称经营单位)。
2.信息录入要求。经营单位应将拟租赁资产及其经营状况信息及时、完整录入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平台,主动接受监管。
二、租赁准备
3.界定租赁对象。经营单位应准确界定拟租赁资产的对象与范围,确保资产归属清晰、权属明确,无影响对外出租的遗留问题。
4.招租方式分类。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原则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。以下资产招租方式,授权各集团公司自行研究确定。
①批发或农贸市场摊位;
②综合商场档口(铺位)、特色市场及特色商业街区门面等资产;
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资产(如临时活动场地、短期设备租赁、节庆档口等);
④单项年租金收益不超过5万元的资产。
5.非公开协议租赁情形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按规定审批后,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租赁:
①因重点产业发展、人才引进或企业战略合作需要;
②承租方为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;
③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;
④用于教育、卫生、医疗、文化、养老、便民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;
⑤市委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6.租赁价格评估。经营单位应对拟出租资产进行价格评估,为招租提供价格依据。首次招租、租赁期满重新招租,或闲置超过12个月的资产招租,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;零星低值资产或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,经集团公司同意可采取市场询价等简易方式确定底价。
三、对外招租
7.租赁方案内容。资产出租前,经营单位应结合资产状况和市场行情,拟定租赁方案,内容应至少包括:资产产权状况、实物现状、招租方式、租期、免租装修期、租金评估价格、招租底价、租金收取方式、承租方资格条件等。
8.租赁期限。租赁期限应综合考虑资产面积、经营项目、装修投入、投资回报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,一般不超过十年,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。
9.免租装修期。经公开招租的,根据资产规模和用途可给予免租装修期,原则上不超过1年。装修投入较大或资产状况较差的,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,免租装修期可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超过两年。续租资产的免租装修期,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,自行研究确定。
10.租赁审批权限。
①单项固定资产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或年租金不超过100万元的,由集团公司审批租赁方案,并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备案意见;《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申请表》中“行业监管部门”栏由集团公司审核盖章。
②单项固定资产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且年租金超过100万元的,租赁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,由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备案意见;《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申请表》中“行业监管部门”栏由市国资委审核盖章。
③国有企业代管的集体企业资产租赁,由各集团公司制定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。
11.租赁底价与流拍处理。首次对外招租,租赁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询价结果。首次流拍后,出租企业可在原底价基础上下浮10%重新招租;再次流拍后,经租赁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,可再下浮10%重新招租。连续两次流拍的,经营单位可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。
12.公告时间。招租信息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、市国资委网站、企业公众号等渠道发布。公告期按以下标准执行:
单项资产年租金高于1000万元的,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;
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,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;
50万元至100万元的,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;
50万元以下的,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13.信息披露责任。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、真实、完整地披露资产招租信息,并对信息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。
14.咨询与报名服务。经营单位应公开办公地点和服务电话,及时解答潜在意向承租人疑问,并组织实地考察。
15.竞价成交规则。根据招租公告确定的方式组织竞价(如拍卖、投标、网络竞价等)。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报名者时,可按不低于公告底价的价格成交;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名者时,须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。
四、合同签订
16.合同签订。依法合规确定承租方后,经营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确保租赁关系合法、有效。
五、履约管理
17.租金收取。经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、足额收取租金,建立租金收缴动态管理制度,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安全。
18.监督检查。经营单位应对出租资产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,确保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使用资产,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。
19.到期管理。对即将到期的出租资产,经营单位应提前3个月与承租方沟通,了解续租意向。承租方无意续租的,应提前做好后续招租方案。原承租方退出时,双方应及时就解除合同事项达成一致,确保资产完整、安全移交。
六、续租与转租
20.续租。合同期满前,原承租方提出续租申请的,经营单位应综合评估其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。续租租金不低于原租赁价格或最新评估价的,经营单位可自主确定续租。
21.转租。承租方业务范围包含资产租赁经营,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示的,承租方可对资产进行转租。否则,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。
七、特殊情形
22.试租期。资产闲置时间达12个月,且经公开招租连续两次未能成交的,经审批同意可设置试租期(审批权限参照第10条执行)。试租期不超过6个月。试租期内,承租人申请解除合同的,不视为违约,且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方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;其余内容按正常租赁合同执行。
23.招商模式。对规模较大、经营状况相对复杂的资产,经营单位通过比较论证,认为招商模式更有利于资产运营的,经审批同意(审批权限参照第10条)可采取招商模式运营。经营单位应制定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招商运营方案,并按规定报批。
24.自行组织招租的补充要求。企业自行组织资产招租时(指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特殊资产情形),招租信息应在市国资委网站、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平台、企业官方网站(微信公众号)和其他适宜媒介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,并在资产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招租信息。
八、附则
25.出资监管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,防范资产租赁领域的廉洁风险。
26.各集团公司应依据本指南,结合自身实际,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27.本操作指南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。
28.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有效期为两年。原《九江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操作指南》(九国资字〔2025〕82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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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印发